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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文字:[大][中][小] 2015/11/27    瀏覽次數:12774    

      第一條  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保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56號)等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在我省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金融方針、政策,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運用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努力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

      第五條  各市、縣(含縣級市)財政部門是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必須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規定,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交出資人協議及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證明、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復印件,辦理財務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文件復印件,及時辦理移交、變更或者變更財務登記。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監管機構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稅費。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遵循“小額、分散”原則發放貸款,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應通過轉賬結算。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進行現金結算。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

      第二章  職責、職權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本辦法以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

      (二)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

      (四)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

      (五)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信息管理,實施財務評價;

      (六)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七)制定并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并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處置重大資產、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及貸款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處置重大資產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

      (五)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六)組織繳納各類稅費;

      (七)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財務管理職責,客觀、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本企業的財務活動,提供真實、全面、可靠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財務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關系,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小額貸款公司核銷呆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債權,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后予以核銷。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

      小額貸款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應在正式執行之日起30日內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定期向有關部門、公司股東、提供融資的銀行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提交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經營者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權限、責任,控制財務風險。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并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小額貸款公司對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應當分別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其中,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落實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的,應當收回或者使用;對已經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核銷;對已經核銷的,應當對外保密,實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必須履行規定的程序,并按照規定控制總量和規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并及時結算資源、勞務或者義務的價款,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操縱利潤、逃避稅收。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規定,并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為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的,應當由股東會決議。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及時跟蹤監督。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在辦理工商登記后,依據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等向出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在持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或者變相抽回。

      小額貸款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法定資本金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經投資者決議并履行相關手續后,資本公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金。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

      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章  資產運營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庫存現金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查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要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收取、保管和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收取抵債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接收價格,核實產權。保管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則,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定期檢查、賬實核對。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聘請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一般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采用其他方式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抵債資產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  成本、費用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成本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建立成本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定期開展監測、考核,及時分析和控制差異。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以季(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和營業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

      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正確核算各項收支和成本費用,不得混淆支出內容、亂用會計科目,逃避財務管理和監控;嚴禁通過多提或少提應付利息、資產減值準備,多攤或少攤費用支出,以及費用掛賬等方式調節利潤。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注重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的配比,實行費用預算控制,確定必要的費用支出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費用支出約束,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通訊費、維修費、董事會經費等實行重點監控;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并按規定列支。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等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

      小額貸款公司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除對個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單位職務所得收入,全部屬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隱匿、轉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職工福利。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本年度實現的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

      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一般(風險)準備金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一般風險準備金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1%)提取,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潛在損失。

      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盈余公積金轉為資本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轉增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章  重組、清算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分立、合并等方式進行重組。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立,應當按照資產相關性或者業務相關性原則分割財產、承擔債務,并明確分立后的產權關系。

      對不能分割的財產,在評估的基礎上,經各方協商,由擁有財產的一方給予其他方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小額貸款公司或者新設的小額貸款公司承繼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并明確合并后的產權關系。

      第五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實施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財產清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組織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債務處置或者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的實施方案。


      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組時,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應當以小額貸款公司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小額貸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會決議后執行。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應當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

      第五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清算完畢,應當編制清算報告,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報投資者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通告。

      第五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九章  財務信息

      第五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整合業務和信息流程,推行財務管理信息化,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五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財稅機關、監管部門和其他使用方報送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不得拖延、拒絕。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經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財務評價要求,以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基礎,定期對企業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等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第六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謹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財務信息,不得利用未公開的財務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  罰  則

      第六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按照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

      (二)財務風險控制、籌集和運用資金、以及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的;

      (四)不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確認經營收益的;

      (五)不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分配利潤的;

      (六)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的;

      (七)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

      (八)其他違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

      (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

      第六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在依法實施財務監督中,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事項,應當依法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十四條  經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不執行本辦法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出現違規行為并在限期內未整改完畢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繼續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財務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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